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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居15年要赶女方走 同出资者有居住权
2010-08-29 14:08:04 来源:王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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带着各自的小孩,李顺义和张爱娟重组“家庭”同居15年,相安无事,却在搬入新居后闹起矛盾,李顺义以两人不是夫妻为由,要求张爱娟母女搬离。日前,青浦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,对李顺义父子的诉请不予支持。 1993年12月,李顺义与妻子离婚,开始与张爱娟同居生活。1994年底,两人一起出资在李家原有的宅基地上建好了两层楼房。两年后,两人按农村风俗习惯办理了结婚和进宅的酒宴,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。为让张爱娟放心,李顺义亲笔表示自愿将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张爱娟,但依据法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转让,故最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。 2004年,房屋动迁,李顺义作为户主获得一套小别墅作为安置房。在交房前夕,李顺义将儿子的名字也写进安置协议。2008年,李顺义与张爱娟共同出资将别墅装修好后,一“家”四口搬进新居。但李顺义儿子正逢适婚年龄,想拿新居做婚房,于是双方发生矛盾。 李顺义认为,他与张爱娟只是同居而已,不是合法婚姻关系,张氏母女户口都没迁过来,她们对别墅没有使用权和所有权。去年11月,李顺义和儿子向法院起诉,请求判令江氏母女立即搬离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被动迁的房屋是在李顺义与张爱娟同居期间建造,张爱娟也出资。此外,李顺义曾表示将该房屋产权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张爱娟,可认定张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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